2024年5月23日消息,萬榮縣眾鑫建材有限公司因未在生產石灰的豎窯旁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被萬榮縣應急管理局罰款25000元。
根據公告內容,對2024年5月10日,萬榮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萬榮縣眾鑫建材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在生產石灰的豎窯旁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萬榮縣眾鑫建材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違規行為。對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山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晉應急發〔2021〕260號)第十九個違法行為裁量基準,給予萬榮縣眾鑫建材有限公司“處人民幣25000元(2萬5000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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